根据浙民政(2008)37号和安人薪(2008)5号文件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等社救对象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提高,决定适当调整部分社救对象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对象和标准包括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590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10元。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50元。民政部门代管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41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
据了解,上述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