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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县人民医院因涂改病历被判赔18万余元
2008年02月29日10:27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因医院涂改而无法提交真实的病历,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案件,德清县人民医院因涂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正常进行,需要付出18万余元的赔偿。

  去年1月25日,德清县的癌症患者叶某因腹部疼痛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安排她于2月1日做结肠镜检查。2月1日上午做完检查后不久,叶某便感到腹部疼痛和腹胀,随即被安排住院治疗。当天晚上,叶某病情恶化,并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事件发生后,叶某的丈夫及其子女发现医院对病历记录进行多处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明确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为:排除因果关系及否定存在过错。

  根据这个规定,医院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叶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是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否则,医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医院书写的病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则,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在本案中,医院涂改病历,无法提交真实的病历,而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因存在涂改而导致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应认定医院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

  德清县人民法院还认为,由于死者叶某是癌症患者,自身疾病的恶化也是其死亡的一个原因,因此医院应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及交通费合计23万余元的6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即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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