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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工资三倍 老板却说属于值班
2008年02月20日08:35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张盈 | 编辑: 樊慧

  2008年元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一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但是,一些人却玩起了文字游戏,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说起年前的一件事,在县城一家转椅配件厂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方先生依然气愤不已。“虽然钱不多,但这样做让人感觉太不舒服了。”方先生说。

  方先生在县城一家转椅配件厂从事行政工作,2008年元旦前夕,他和办公室里的同事都收到了厂里下发的《元旦假期轮岗通知》,《通知》上显示,按照元旦休息的安排,方先生轮到的轮班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和2008年1月1日。“轮就轮吧,反正我元旦也不打算回家,而且还有三倍的加班工资好拿,也蛮合算的。”于是,方先生元旦里忙忙碌碌地在办公室里干了两天。

  1月29日,厂里传来了令人兴奋的通知:“为让员工能安心回乡过节,即日起,提前发放本月工资(含加班工资)和补贴。”当方先生高高兴兴地走进财务室后,脸色却阴沉了下来。原来,出纳告诉他,车间工人在元旦期间是正常生产,有300%的加班工资。但是方先生是行政人员,在元旦期间属于值班,因此不能领取300%的加班工资。

  “我在元旦期间也是照常劳动啊,而且劳动量丝毫不亚于往日,为什么我们不享受加班工资?难道元旦期间值班就不是加班吗?”方先生说,“我每月工资是1500元,平均每天应该拿50元,加班工资就应该是每天150元。这一来,我少拿了200元。其余4名行政人员也和我一样。”

  在法定节假日值班是不是属于加班呢?为此,记者特地请教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的科长来青和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

  来青表示,对于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而言,值班和加班没有本质的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就方先生遇到的问题看,元旦当天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三倍的工资,另一日应当支付不低于两倍工资或安排补休。

  王义律师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值班分两类。第一类就是方先生所遇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值班和加班一样,都是以特别方式安排的上班,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转变成了劳动时间,且不以工作量的大小来定义值班和加班。另一类不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例如一些特殊行业、部门为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制定的夜间待命、留守等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值班就有别于加班。此外,王义指出,方先生每天的平均工资是68.96元,而不是50元,因为,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为21.75天。

  此外据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不及时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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