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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
德清县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2008年02月19日11:19 | 来源: 德清新闻网 | 作者: | 编辑: 樊慧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分中心获悉,从2月1日起,我县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政策有所调整,主要涉及可贷额度、再次贷款和提取冲还贷等内容。
据了解,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是为了统筹兼顾已贷款人、正在轮候的贷款人和即将申请贷款人等各方面的利益,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的矛盾。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可贷额度、再次贷款和提取冲还贷等政策,整个调整体现了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政策适度从紧,对相对收入较低的缴存职工影响不大。
为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规定系数从2调整为1.5 。以一人每月缴存800元公积金,贷款10年为例,此前可贷金额为:800×2(系数)×120(月)=19.2万元,现在可贷金额为:800×1.5(系数)×120(月)=14.4万元。
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可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10万元的,可贷款额度可上浮30%,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在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还将为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同时, 为首先保障低收入职工改善自住住房的需要,将对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的,将暂停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仍按照间隔一年时间的规定执行。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观上加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的矛盾。为缓解这一矛盾,2月1日起,我县还将暂停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
此外,我县还将在按年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政策不变的同时,对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时实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2个月的月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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