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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2伤敲警钟 生产事故猛如虎
2008年01月17日08:50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胡亮 章敏 袁媛 | 编辑: 樊慧

  1月14日,一起由被告人傅某、王某违规指挥开采矿山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在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此案造成二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出傅某、王某为追求经济效益,怀着侥幸心理,违规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操作,造成了本起事故。傅某、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指控也无异议。因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伤员、主动履行赔付等方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闭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2006年8月,被告人傅某担任白水湾石灰塘石矿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该石矿,并由王某担任安全矿长。2007年5月2日,被告人傅某为达到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量等目的,经与王某、爆破班长徐某商量决定,违规指挥该矿爆破员颜某等6人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开采矿山,导致作业点上部约100立方米的岩石发生顺坡滑塌。颜某、徐某、王某、杨某因躲避不及随滑塌的岩石一同滑向宕底,并被滑塌石堆埋压。颜某、杨某因两人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受轻伤,王某受重伤,目前正在进一步治疗中。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形成白水湾石灰塘石矿“5·2”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因违规指挥、违规作业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傅某身为该石矿的企业法人代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认真组织矿山从业人员执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设计方案,而是通过与安全矿长、爆破班长在现场商定部署钻爆人员实施违规开采,违规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矿长王某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现场管理中,对违法违规开采、违规作业的行为不予以制止,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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