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被告人傅某担任白水湾石灰塘石矿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该石矿,并由王某担任安全矿长。2007年5月2日,被告人傅某为达到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量等目的,经与王某、爆破班长徐某商量决定,违规指挥该矿爆破员颜某等6人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开采矿山,导致作业点上部约100立方米的岩石发生顺坡滑塌。颜某、徐某、王某、杨某因躲避不及随滑塌的岩石一同滑向宕底,并被滑塌石堆埋压。颜某、杨某因两人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受轻伤,王某受重伤,目前正在进一步治疗中。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形成白水湾石灰塘石矿“5·2”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因违规指挥、违规作业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傅某身为该石矿的企业法人代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认真组织矿山从业人员执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设计方案,而是通过与安全矿长、爆破班长在现场商定部署钻爆人员实施违规开采,违规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矿长王某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现场管理中,对违法违规开采、违规作业的行为不予以制止,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