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是2006年12月7日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显示,用工期限为一年,今年12月6日到期。12月6日当天,公司老总曾口头询问过她,是否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而她也很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在该广告公司任职。此后,小方以为是吃了一颗“定心丸”,可是到了12月9日晚间,公司老总突然告之,决定不与其续签合同。翌日,她离开了公司。
“为什么询问了我,但又不和我签了呢,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了?”打进“民情直通车”热线时,小方心里很是不解。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广告公司负责人沈经理,沈经理表示,公司在与每一位员工续签合同之前,都会先听取劳动者自己的意向,但是最终是否继续用工还是需要由公司几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后决定。
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义。王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续签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自愿的。至于单位征询“是否愿意续签合同”仅仅是单位对于劳动者意向的调查,并非单位明确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并不能视为违法。
但是,王律师同时指出,就小方的情况来看,在12月6日之后,即12月7日、8日、9日三天,其仍在该单位工作。因此,虽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又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视为续签合同,但未约定合同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表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补偿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