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霄,这个字写错了,应该是‘夜宵’啊!”近日,市民王先生反映:他经过县城苕溪路上某餐馆门口时,看到这家餐馆门口的灯箱广告上的“夜宵”两字写成了“夜霄”,让他觉得挺好笑。
为此,笔者沿着县城几条主要街道走了一趟,发现用词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有些随意性比较大。在县城总管桥附近,笔者发现,一家美容店所打的广告地址上,把“总管桥”写成了“总官桥”。在生态广场上一售报亭处,上方的四面都写成了“报刊厅”,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把“亭”字写成了“厅”字。
在采访中,笔者发现,一些商家为追求广告效应,玩起了文字游戏,给一些成语改头换面,借用谐音作店铺名称、广告词,改变了成语的本意,以此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在县城商贸广场,某店铺取名“依依步舍”,套用了“依依不舍”的成语。走进店内一看,原来是卖靴子的。同样,在县城河滨公园有家经营服装的店铺,店名取名为“衣布遮体”。还有的饭店取名为“食全食美”,服装店铺取名“百衣百顺”等等,不一而足。除此之外,一些商家的店名、广告语上使用的还是繁体字,让人眼花缭乱。
“虽然从商家的角度出发,变化成语或者使用繁体字,只是为了吸引顾客的眼球,追求一种标新立异,也无可厚非,但少数商家滥用汉字,会起到‘混淆视听’的不良作用,同时,也会对学龄儿童产生一定的误导作用。”教育专家指出,“规范使用文字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我省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对规范用词作了明文的规定。作为商家,在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用语清晰、准确,用字规范、标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社会用语用字的行为进行督促,对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商家责令其予以整改,以维护对汉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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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在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