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假办法,明年春节的放假开始日期将由原来的农历正月初一调整至除夕。2008年起,“五一”劳动节只放假一天,并增设清明、端午、中秋三个法定假日,各放假一天。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之前还有一个修饰语“在同一单位”。
此外,对于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而应支付的补偿,也由征求意见稿中的“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变为“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对于职工是否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也可休年假、未休年假3倍日薪补偿的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仍有待详细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