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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职工不休年假可补3倍工资
2007年12月17日09:20 | 来源: 北京商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国务院昨日正式发布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新出台的《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五一”长假在争议声中取消,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而未休年假的可领取3倍日薪。这两个备受瞩目的法规预计将对居民的假日生活和全国的假日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根据放假办法,明年春节的放假开始日期将由原来的农历正月初一调整至除夕。2008年起,“五一”劳动节只放假一天,并增设清明、端午、中秋三个法定假日,各放假一天。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之前还有一个修饰语“在同一单位”。

  此外,对于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而应支付的补偿,也由征求意见稿中的“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变为“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对于职工是否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也可休年假、未休年假3倍日薪补偿的日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仍有待详细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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