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政发(2005)65号文件精神及《2006年全省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要点》规定,健全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一般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的40%确定,农村居民低保原则上按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60%确定。结合安吉实际,安吉县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为每月2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为每月168元。
安吉县民政局要求各乡镇在低保标准调整后,要严格按照《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规范操作,坚持个人申请,核查收入,民主评议,按低保标准核定补差金额,进行公示后,按规定审批。坚持统一家庭生活的全体成员应全部纳入低保。确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