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0日,我县某新型墙体建材厂老板万某从无锡某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铲车,价值30800元。9月28日,无锡厂家派员到安吉调试,没想到,在第一次调试的过程中,铲车大臂钢板就出现断裂。按规定,当时无锡厂家就应该按照万某的要求给予退换,但无锡方却把本应是包换或包退的服务变成了保修服务。9月30日,无锡厂家派技术人员上门对断裂大臂钢板进行修理。修好后才开了两天,油封又被阻塞,刹车也失灵了。此后,无锡厂家又委派了机修人员来安吉进行修理,但终因产品本身确有问题而不能修复,为此,万某向无锡厂家提出退货。
在退货过程中,双方就退货问题意见不一产生分歧。无锡厂家认为,虽然铲车某些部位是存在点质量问题,但铲车毕竟已被万某开过几天,车轮与地面摩擦后,多多少少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无法卖给别人,万某若要退货,必须补偿2000元的折旧费,否则不予退货。而万某则认为,其退货原因是基于铲车本身有质量问题,所有的一切都是无锡厂家造成的,当然应予以免费退货。双方僵持不下,无奈之下,万某前去安吉县个私维权中心投诉。
安吉县个私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售后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十五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据此,维权中心认为,无锡厂家依据自行规定收取退换折旧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经维权中心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退货协议。无锡方最终同意无条件退货,并退还万某所有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