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之无用弃之可惜
15年前,钱先生为自己购置了一辆普桑轿车。一直以来,钱先生对自己的“坐骑”非常爱护,细心打理,一晃15年过去了。近日,钱先生看中了一辆新车,但是对这辆跟随了自己15年的老普桑,钱先生还是有点舍不得。
钱先生告诉记者,这辆普桑一直都做自备车用,虽然已经用了15年,但是车况依然很好。“最近有朋友提出要向我购买,但是已经使用了15年的车,还能过户或者继续使用吗,是否需要通过车辆性能检验和公证呢,我不是很清楚。虽然希望它能继续发挥‘余热’,但可不希望因此惹出什么麻烦。”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遇到类似问题的远远不止钱先生一人。
车辆使用15年,不予以过户
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县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随着汽车生产水平越来越高,汽车的质量也越来越好,有不少自备小型车在使用十几年后,仍有较好的性能。因此,出于对车辆人性化管理的目的,对非营运的小型自备车,国家相关部门早在几年前就废除了使用15年后强制报废的规定,在原则上对其实行无报废期限的规定。
目前,我县对非营运小型车实行的年检标准是,新车使用1~6年,每2年年检一次;使用7~15年,每1年年检一次,使用15年以上,每半年年检一次。使用15年或15年以上的非营运小型车若车况年检合格可继续使用,但是不予以过户。如果车主欲将使用15年或15年以上的车辆变更所有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
律师提醒:谨防车主“一车二卖”
随后,记者咨询了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王义律师。王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24条规定,登记变更不是机动车转让成立的要件,机动车的转让自交付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转移车辆所有权。所有权转移完成之后,原车主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王义律师指出,车辆所有权变更的先决条件是,所转让的车辆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上路条件的、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行驶证失效的车辆不可以进行转让,否则原车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义律师提醒,市民在进行该类交易后,要尽可能地办理登记手续,防止原车主“一车二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