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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整治
2007年10月24日14:13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华迎春 潘学康 | 编辑: 樊慧

 10月17日我县召开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动员会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效遏制违法生育现象,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经研究,我县从10月份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是人口形势发展的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县面临的人口形势仍不容乐观,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仍然艰巨,特别是全县不符合政策怀孕率、生育率逐年有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政策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加之社会舆论误导频繁,如“超生不要罚款”、“有钱就可以超生”、“奖励取代处罚”等等,片面或错误引导群众。据调查,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许多群众希望生育二孩。二是行政手段弱化,部门配合力度减弱。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强有力行政手段为主向依法管理、实行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的转变过程中,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有相当的难处。三是计生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离婚、再婚率提高,农村再婚夫妻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性要求再生育孩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违法生育率。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管理难。近年来,我县山区大量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其中未婚育龄青年占相当大的比例,户籍所地在政府工作人员很难做到有效地管理,极易造成计划外生育。当前有些育龄妇女举家外出,有些育龄妇女隐瞒外出居住地,有些育龄妇女居无定所,行踪飘忽不定,这些都造成了无法实施有效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服务,也是违法生育的潜在因素。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力度不够。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追究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行为法律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2002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也修订出台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作出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开展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整治活动,将重点解决违法生育取证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内容:一是征收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兑现工作;二是清查2000年以来非农人员二胎审批、二胎生育、违法生育以及其它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三是依法依纪处理经取证或还未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四是公开曝光查实的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

  县法院、县人口计生局将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若干联合执法小组,对有兑现能力而不履行缴款义务的执行对象,开展强制执行活动。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钉子户”、“刁难户”,要统一行动、重点突破,坚决采取房产查封、财产抵押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县卫生、公安等部门将严厉打击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行医、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等违法现象。人口计生部门将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实际情况,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案审批、调查取证、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

  集中开展全县范围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将着力提高育龄群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观念,为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提高计生干部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督促未兑现完毕的违法生育对象主动履行征收义务;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秩序;加大外出违法怀孕对象的查寻力度,努力控制违法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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