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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得细一点损失可能就小点
2007年10月19日08:41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王莹 | 编辑: 樊慧

  “500块钱虽然不是大数目,但想想还是不舍得,觉得有点冤枉。”近日,市民周女士打进“民情直通车”热线,诉说了自己在租房中的遭遇。

  周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工作需要,她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子,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并交纳了500块钱的租赁保证金。“现在距离合约期满还有3个月,但是因为工作调动,我必须要换住处了。”周女士说,因为原来合同上就有条款注明“如果租方未住满一年,保证金不予退还”,周女士之前交的500元保证金就无法拿回来了。虽是按照合同条款来的,但周女士还是觉得很心疼。

  记者就此事专门采访了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王义律师,王律师表示,像周女士这种情况,房东不退还租赁保证金也是合法的。“周女士提早解约对于房东来讲会给他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而且合同上提出的500元的租赁保证金也是相对合理的,这里的保证金实际上成了解约违约金。”王律师表示,如果合同上的违约金数额过大,承租方是可以要求降低的。

  那么,多少额度的违约金才是合理的呢?王律师表示,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来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但在操作上一般以不超过总标的的20%为妥。也就是说,如果每月的租金为500元,租期为1年的话,那么总标的就是6000元,违约金应不超过1200元为妥。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县的出租房市场相当活跃,房东、房客的纠纷也偶有发生。王律师表示,在租房时签订租赁合同是相当有必要的。承租方在可能出现变数的情况下(如工作调动),可以将租赁时间定得相对短一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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