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工资科获悉,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基本生活,从10月1日起,安吉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3元/小时调整为6.0元/小时。调整后,月工资最低标准与原先相比,涨幅达到80元/月。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个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并不等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该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体现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企业效益等。
同时,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根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该在剔除上述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