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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看病不用愁 杭州基本医疗养老保障办法出台
2007年10月15日09:28 | 来源: 浙江在线 | 作者: | 编辑: 樊慧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从今天开始,杭州市政府将对杭州市660万市民和20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养老保障作出安排。

  14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出台新闻发布会举行,杭州市副市长何关新对两个《办法》在政策上调整的内容做了简单的介绍。

  首先是农民工医保的问题。目前,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了农民工。据统计,目前农民工的参保率为30%左右,为了使农民工在杭务工期间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杭州市制定了“低筹资、保大病、保当期”保障办法。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上年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缴纳3%,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费。

  在困难人群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上,目前杭州市区有5198名困难家庭成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此次政策调整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困难家庭成员以及重症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保障范围,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全额补贴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预计2008年需补贴450万元。

  此次政策调整,将门诊医疗费纳入保障范围,筹资额度将根据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适度增加。规定少年儿童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400元,老年居民从每人每年450元提高到900元,其中政府补贴不低于人均筹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其中少年儿童每人补贴250元,老年居民每人补贴500元。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户籍年限调整的问题,原政策规定,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户籍年限为25年,现调整设置年限由25年改为10年。使无保障城镇老年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得到更好解决。

  此外,政策调整的内容还包括了关于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的问题,对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60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持证期间个人免于缴费。对持证的城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允许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纯收入的5%缴纳保险费,财政按15%给予补贴,对持证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按5%缴纳,财政补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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