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7日,县城某茶馆职工杨某投诉茶馆经营者未支付其2007年9月5日至9月16日工资。县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核查杨某证件时,发现该职工于1994年2月14日出生,还未满16周岁,就当场对杨某做了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并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
9月19日,劳动监察员对该茶馆进行调查。现场调取该茶馆9月考勤表、杨某工号牌、职工8月、9月上下班签到表、并对该茶馆店长姜某作了调查笔录。在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协助下,茶馆经营者于9月21日支付了杨某工作期间的工资。
根据调查取证,确认该茶馆于2007年9月8日至9月15日非法使用童工杨某从事服务员工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部门对该茶馆经营者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