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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三大政策受热议
2007年10月11日10:54 |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不久前的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据相关部门透露,该实施意见将在本月中旬正式公布。

  尽管新政策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未得知,但民间对浙江廉租房政策的各种问题充满了关注。

  “闲置”廉租房该不该收回?

  [现象]原办法中对廉租房的使用有明确规定:“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否则政府可以收回廉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也构成收回的条件。但就记者在采访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看,现阶段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中很多身体有病或生理有缺陷,有的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家人照顾,实际上并不住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内而是寄住亲友家中,造成了廉租房事实上的闲置或居住人非承租人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12平方米保障标准是否过时?

  [现象]新出台的国务院24号文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对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描述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根据现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省统一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得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而杭州市今年年初曾进行过一次全市范围的住房情况普查,统计数据显示,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4.3平方米。即使以70%得房率算,也已经远高于两年前的最低保障线,而杭州市是全省人均住房面积最小的城市。这样看来,当初12平方米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似乎很有“更新”的必要。

  违规处罚力度要不要加强?

  [现象]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一种现象是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如从符合承租条件变成了不符合条件。尽管杭州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目前杭州市是每年公布一次。但按24号文件精神,扩大廉租房受益面、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后,情况会更复杂。而按照现行政策,对此缺乏有效对策,尽管有“退房”、“提高租金标准”的要求,但一则退房执行起来有难度,提高租金标准又有“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限制,处罚既不明确又不够力度。

  记者观点

  国庆前跟一位“线人”通电话,此君前段时间曾参与杭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新政草稿的拟订,谈起现在保障性住房最大的问题,我们一致认为是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不力。私下问他,为什么制定管理办法的时候对违规处罚的表述那么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他很尴尬地说,牵涉面太广。“政策嘛,总是一步步完善起来的。”私下里他语气略带自嘲。

  为什么我们的政策总是在“补漏”?为什么即使预见到了问题也不事先多走一步?这让人想起多年前看过的一则故事:两个毗邻的县城,同样每年遭受洪灾,一个损失最大却年年嘉奖,另一个损失最小却从未得到嘉奖。有人终于揭开谜底,原来损失大的县城每年受灾时,抗洪抢险表现最突出,而损失小的县城平时就注重防洪工作,洪灾期间险情少,自然表现的机会也就不多了。

  每一项新政策出台总会听到不同的声音,但很少有像保障性住房一样,甚至很多建设系统内部人员都在质疑新政,除了政策本身的缺陷以外,难道没有非客观因素?一位了解内情的朋友说,拿这次经济适用房上市收益的55%要上缴来说,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迫使那些投机者离场,让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建造的单位福利房、自建房也无利可图。“有这个决定不容易。”这位朋友直言,这是市政府在补前些年经济适用房政策中最大的漏洞,会招致激烈反对是事先就预料到的。

  这一次廉租房被提到了与经济适用房同等重要的位置,就其目的和保障效果来讲,这是好事,但我们仍然有点担心,经济适用房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的问题会不会在廉租房上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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