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系山东省平度市某镇人,2007年9月初,他听说朋友的哥哥崔某在安吉农贸市场做生意时与老乡李某发生纠纷,便决定教训一下李某。宋某抱着为朋友出头的想法与同伴“淮北”从山东来到安吉。到安吉后,崔某提供给宋某、“淮北”各人菜刀一把,指使他们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报复。在崔某的安排下,宋某等人在递铺“水世界洗浴中心”路段守候被害人李某。凌晨3时许,前去卖菜的李某出现在他们视线中,“淮北”首当其冲上前给了他一刀,宋某见状便无所顾忌,朝着被害人身上乱砍。被害人手无寸铁,无所防备,身中27刀,无力反抗,脸上、衣服上、地面斑斑血迹。后宋某等人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不计后果,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由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