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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权加大 今后更需自律
2007年10月11日08:41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昝多娇 | 编辑: 樊慧

  从10月1日起,新《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与《物权法》同步实施。新条例有哪些重要修改?能否解决现实中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一周已过,我县居民对此条例又作何反映呢?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跟部分专家和普通老百姓进行了交流。  

  业主管理权加大  

  专家说,新条例主要在5个方面作了修改:物业企业的定位由管理改为服务;业主管理权加大,老的《物业管理条例》是5项权利,现在增加到7项;基层政府有了管理权,办事处和政府对业委会的成立有了指导权;业主投票权出现变化,原来是2/3的业主可以决定小区较大的事务,现在必须加上专用建筑面积和人数超过2/3,其他的必须同时过半;业主可以少数不服从多数,业主对业委会决议有疑义的,可以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撤销。

  专家说,最明显的改变一是物业企业定位的改变,二是业主票权跟专有建筑面积挂上了钩。以前很多小区的物业企业反客为主,弄得业主很有意见。现在新条例明确提出物业就是服务的,是受业主们聘用来管理小区事务的,干得好我继续用你,干不好依合法程序走人。当然新条例也保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利。现在有一些媒体在宣传中说新条例实施后,物业公司的身份就是管家。严格地讲,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管家要完全听从主人的话,对不对都得服从,没有自己的立场。对此,我县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说,物业有自己的立场,他可以拒绝业主的不合理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提供服务,他与业主是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家住递铺宁馨花园的一位业主认为“我掏钱请你来,你就得什么都管,邻居家的狗叫扰民,你劝阻不了就是服务不到位。”专家说,其实这应该是派出所的事,物业没有执法权,最多是协助解决。  

  业主更需自律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我县物业管理尚存在很多问题,但大多数业主的自律意识也不是很强。新条例将“业主公约”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强调了业主要遵守规约。不少业主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反应激烈,在于己有利于人有害时却表现得不尽如人意。

  我县一家物业有限公司经理举例说,她们管理的小区,有的业主养的狗一直叫,她们不管业主不满意,去管有时候又管不了,有的业主直接就把物业公司的人轰出门去,甚至连门都不让进。还有的业主该交的费用不积极交,也让物业头疼。一个好的小区需要开发商、物业和业主共同努力,物业要提供好的服务,业主也要有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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