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凡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因患各种重大疾病、残疾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与原办法相比,医疗救助的起点从原来的3000元变为现在的“零起点”。其中医疗救助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之后,自负部分按下列分段比例给予救助。1元至10000元部分救助25%;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30%;20001元至35000元部分救助35%;35000元以上部分救助40%,与原办法相比,每个阶段的救助比例都增加了5%。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另外,与原办法相比,救助时限缩短,从每人每年2次变为每人每年4次。
而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困居民,在民政、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其家庭或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