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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7年09月27日08:37 | 来源: 今日安吉 | 作者: 华迎春 张勤学 | 编辑: 樊慧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和标准: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门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征收。

  流动人口违反政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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