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死人
今年3月3日晚,孝丰镇农民邹某驾驶无牌照的“富尔欣”牌二轮电动车,以40码的速度经过12省道孝丰镇原交警中队附近地段时,撞倒被害人冯某,经抢救无效,冯某于3月9日不幸死亡。
肇事后,邹某趁人不注意驾车逃走,于3月20日被警方抓获,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县交警大队审查认定,邹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力不足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第21条、第70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7月27日,县检察机关以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于8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分水岭”需要明确
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5项条件:1.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2.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3.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w;4.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米;5、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
经司法鉴定,肇事者邹某驾驶的电动车,最高时速可达40公里,重量达到70公斤,电机输出功率为350瓦,制动性能不良,没有脚踏板装置,不属于非机动车辆。
据了解,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年内将出台轻便摩托车标准,除维持原来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外,超标电动车将定性为轻便摩托车,即被认定为机动车,因此其将需缴纳养路费、车船税等;并须得考取驾驶证才能上路。
后记:在许多消费者的观念中,二轮电动车是当作代步之用的自行车购买的,商家也是当作电动自行车出售的,而且很多人都喜欢买超标电动车,由于公众普遍不将其当作机动车,在购买超标电动车时也没有人投保;更没有人去参加培训,领取驾驶执照。当出了交通事故,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首先被确认无照行驶,要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目前名为电动自行车实为轻便摩托车的数量正迅猛增加。如何提高安全意识,减少风险,此案带给人的教训发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