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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破产法等司法解释有望出台
2007年08月16日08:27 |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宣布,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备受关注的物权法、破产法司法解释赫然在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依据今年4月出台的有关规定,此次司法解释的立项计划吸收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该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进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新阶段。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包括了物权法、破产法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刑事证据的有关规定、民事执行工作的规定、民事案件再审问题的司法解释等重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些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出台,将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准确贯彻执行法律,统一司法标准,有效化解社会纠纷。

  此次立项计划中的两项有些与众不同。据介绍,《关于签订合同时仅摁有手印应如何认定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村委会成员被非法撤换、停职、诫勉等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解释》列入立项计划,是采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立项建议。

  过去司法解释的立项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协调、批准后确定。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实施,规定每年应当先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计划,而立项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的有关意见外,明确提出立项的来源还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等,使司法解释立项建议向社会敞开大门。

  据介绍,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各类司法解释立项建议50多件,其中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提出的10件。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司法解释立项建议高度重视,对符合制定司法解释条件的建议,予以采纳。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还将以书面形式对每位建议人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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