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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区卫生服务新政:每万名居民至少配3名医师
2007年08月16日08:22 |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从今年起,全省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原则上政府按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万-10万居民,办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按需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万名居民配备医师5名~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与全科医师的配备比例为1∶1……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获悉的最新消息。

  惠民门诊经费

  当地政府应予解决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卫生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城市社区卫生补助标准。从2007年起,全省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在此基础上,省级每年安排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补助。

  《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主要责任。县(市、区)级和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省级按照均等化要求负责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对全省三类不同经济类别地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的标准,补助城市社区公共卫生经费。

  社区卫生服务开设惠民门诊、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当地政府应予解决;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适当承担。

  

  每万名居民

  配备医师5名~6名

  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和省民政厅,还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规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万-10万居民,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主要通过市辖区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和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设立,也可由公立大中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来办。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实施意见》强调,现阶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居民配备医师5名~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专科执业医师、辅助(X线、B超、心电图)、财务人员、管理等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其中,每个中心一般应配备药剂、检验、辅助和财务人员各一名);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制内还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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