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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补贴出台新标准: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5元
2007年08月15日14:52 |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5元

  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5元

  今年上半年以来,猪肉等部分副食品价格上涨,对我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昨天,省民政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了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副食品价格上涨给予动态物价补贴》的通知,上半年,我省城镇低保对象的物价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

  通知规定,已发放的物价补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扣减,未达到的要按上述标准补足。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对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是否给予或增发物价补贴,由各地自行决定。

  昨天,省民政厅低保处副处长沈佩玲告诉记者,8月8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又进一步下发了《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问题作出了具体部署,规定了此次发放补贴的低限,即:各地要确保城镇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5元。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据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省政府从切实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出发,决定上半年农村低保对象的物价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要求各地按此低限予以补足。据统计,截止7月底,全省已合计共补贴了近67.6万人(除64万多低保对象外,还有3万多低保边缘对象也享受了物价补贴),补贴资金支出3100多万元。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我省各地纷纷提高了当地的低保标准,据6月底统计,全省城镇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56.1元,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为160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88元/月人和20.61元/月人。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差额也得到了提高。今年6月,全省城镇低保对象平均补差为159.68元/月人、农村为82.32元/月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了15.66元/月人、 13.99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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