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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10月1日施行
2007年08月03日14:27 | 来源: 温州新闻网-温州商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都被列入野外用火的范围。新《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将在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了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此次新条例对野外用火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包括了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同时,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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