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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去的车撞死人车主全赔 对私家车主有借鉴意义
2007年07月25日08:12 |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 作者: | 编辑: 樊慧

        明明开车撞死人的不是自己,却被要求独自承担24万多元的赔偿责任。接到法院的判决,俞新鸣(化名)感觉真是亏大了。昨天,俞新鸣向记者表示,他想不明白的是,撞人的车子是被别人借去的,车子还上了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在法庭上,借车人、保险公司和他一样都是被告,为什么就只判他一个人承担责任?

  一起车祸引出四被告

  去年11月28日7时左右,64岁的三轮车工人老张,骑车从定海城区赶往白泉家中。途经白沈线两公里处时,和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当场昏迷。

  事后,肇事司机跑了,老张被路人送到医院抢救,经历数月昏迷后,今年2月不治身亡。

  根据现场留下的车子,老张家人找到了车主俞新鸣。可俞却表示,当时这辆车借给了刘东,而且这辆车在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

  在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老张家人将俞新鸣夫妻、刘东以及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借车时签了别人的名

  在法庭上,俞新鸣向法院出示了一张时间为“2006年11月24日”的借车协议单,称他是开租车行的,是刘东向他借了这辆车。

  可刘东却提出,去年11月21日,他是在俞的车行借过车,但车子早就还了,11月24日那张单子,是别人假冒他的签名,因此他申请笔迹鉴定。

  面对法官,俞新鸣承认说,当时来借车签名的确不是刘东,但这辆车应是刘东所借。他解释说,去年11月21日,刘东与两个同伴第一次来借车。3天后,刘的同伴过来还了这辆车,说是这车不好开,要换一辆开。于是,俞新鸣就将出事的车辆借给他,对方临走签了刘东的大名。

  四被告都称自己无责

  面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四名被告都表示自己无责。

  俞新鸣夫妇答辩说,他们虽是车辆所有人,但不是赔偿义务人,肇事车已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刘东则表示说,车子并非他所借,所以他不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虽然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但车辆驾驶员逃离现场,系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保单记载,保险车辆系家庭用车,但俞将车辆的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根据合同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批改而变更用途,有权拒绝理赔,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判车主赔25万元

  日前,法院根据四被告的答辩以及查明的事实,认为俞新鸣夫妇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系赔偿义务人,应对老张的死亡承担24.9万元的赔偿责任。

  刘东曾于去年11月21日向俞新鸣借过车,后由他人代为归还,俞新鸣以肇事车系他人用刘东所借车辆调换为由,认为刘东应负责,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以刘东对交通事故不用负责。

  保险公司和俞新鸣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属商业保险,但俞新鸣将家庭用车用于赢利,且驾驶员肇事后逃逸,属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车主不懂法自酿苦果

  昨天,有关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俞新鸣虽然值得同情,但不懂法同样可悲。当初,俞新鸣未按正规程序进行车辆租赁经营审批,在事后的出租中又不注意查看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证,随意出租。据刘东在开庭时陈述,第一次他是为朋友借车,因为朋友没有驾驶证;第二次,则是朋友见车好借,便自己出面去借,签了刘东的大名。在这种情况下,借车人很容易肇事逃逸,逃避法律制裁。

  其次,俞新鸣没有好好看清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私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此后却将车辆用于出租,改变用途,而未通知保险公司,犯了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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