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农民自愿组建起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创建品牌,开拓市场,有效增加了成员收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并于7月1日实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发展迅速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出现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为克服“游兵散勇”闯市场的种种困难,各地均审时度势,采取“典型示范,政策扶持,政府引导”等措施,大力培育发展合作社。
截止2006年12月底,我县共有农民合作社72家,社员5472人。这些合作社的建立,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这些合作社全部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中5家已列入省示范合作社,7家列入市级示范行列),共有社员5472个,带动农户36000多户。从产业结构上来看,大都处于第一产业范畴,其中茶叶15家、禽牧15家、果蔬12家、竹笋9家、水产3家、蚕桑5家,部分处于第三产业,其中农机耕作服务4家、农家乐1家,其他8家。
据了解,我县大部分合作社都制订了地方和行业标准,并获得了浙江省和农业部的无公害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合作社在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规模化、专业化,提高农业效益,帮助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粮食订购合同政策的取消,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管理,由过去政府下任务、定品种转变到政府引导对产业进行调整,产品进入市场、适应市场调节,递铺垅坝蚕桑、梅溪马村蚕桑合作社成立后,带动全村农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由过去单一的种粮转变到发展高效益的种桑养蚕,已形成了“一村一品”。二年共发展桑园3000余亩,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增收。
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重潜力大
“说起安吉的合作社,就不能不提皈山的家禽养殖合作社。”县农业局有关人员介绍说,作为专业合作社之中的佼佼者,该合作社自2004年3月成立以来,现有社员108名,同时带动516户发展白鸡养殖,现有8万羽以上的大型示范性养殖基地11个,固定资产总值510万元,2006年销售肉鸡350万羽,销售总收入达到5900万元,社员及农户共获净利580万元。
“虽然我们合作社已跨出了成功的第一步,但我们绝不会停留在已取得的成绩上。”皈山家禽养殖合作社社长罗金善信心十足,为实现2007年年饲养肉鸡500万羽的总目标,合作社已经制订了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又投入120万元建设了一个生态养殖小区,使养禽业全面走上绿色、生态之路。在巩固原有销售渠道的同时,他准备把目标瞄准上海、杭州等大中城市的超市,满足大城市居民对无公害农产品的需求。
皈山家禽养殖合作社只是一个缩影,但它却有力地告诉大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大有作为。
从2004年起,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初都出台文件,加强对合作社这一新生事物的扶持力度,坚持“不限数量,不限速度,不限区域,不限规模,不限主体”,积极引导,做好指导服务,鼓励发展;坚持农民“自愿、自主、自治”和“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做大、做强、创品牌。我县现有的合作社,绝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品牌,各级政府鼓励扶持合作社申报省、市级示范和建设项目,创品牌,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
然而,从整体而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还不够长,辐射面还不够宽,未能让多数农民真正尝到甜头。数字最具表现力,我县农户11.47万户,入社的只有5472个(户),仅占全县总农户的4.7%,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县农业局目前正计划对合作社进行一次业务法规方面的培训。”县农业局经管科科长赵明富告诉笔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合作社有法可依,更加规范,也给了合作社更多的发展空间,安吉县将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规制度,从我县实际出发,规范建立多形式、多层次、与农民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社;在发展重点上,要围绕我县的四大主导产业、加快产业化步伐,以解决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的难题。上接市场,下联农户,将农民自愿地联合起来,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及产、供、销服务,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从而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就是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合作社永葆活力之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性定位定向明确市场主体地位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合作社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一项空白。它的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
定性、定位、定向。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介绍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界定”,即定性、定位、定向。定性,就是调整的对象定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中“互助性”和“经济组织”的表述,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成员是合作社的“主人”。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定向,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明确市场主体地位。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一直是困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且允许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以一个法人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一来,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将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中的新形式。大企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培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化水平。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将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及产业政策等方面制定鼓励措施,同时,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规范运作流程。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成立运作解散等流程更加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