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却有人偏偏专拣近的偷。近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因涉嫌盗窃和销售赃物罪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7年4月17日下午,租住在递铺镇一宿舍楼四楼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窜至同幢五楼,翻窗入室,窃取事主余某诗赢牌XO红酒一瓶。 5月4日,何某故伎重施,伙同合租的犯罪嫌疑人周某从二楼和三楼之间的楼梯台处爬到同幢三楼301室,撬窗入室,盗窃事主方某一部美能达数码相机及镜头,另外还有一部索爱手机,后将数码相机及镜头在嘉兴销赃。 另外,同年4月,犯罪嫌疑人周某从同幢三楼另一宿舍窃得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何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帮助周某将笔记本电脑以3800元的价格销往嘉兴。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自以为聪明的何某最终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