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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借道通行未让行 一个避让不及撞上车
2007年06月18日09:40 | 来源: | 作者: 张盈 沈燕 | 编辑: 樊慧

  一个是驾驶拖拉机在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优先通行的情况下借道行驶,另一个是骑行电动车却带着一大一小两个人。两人都认为自己车技不错,在相邻的两条车道上快速行驶,最终导致电瓶车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电瓶车上一人死亡。

    2007年4月19日傍晚时分,犯罪嫌疑人丁某驾驶拖拉机途经递铺镇银湾村路段,在未让本道内的车辆先行的情况下,强行借道右转,致使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魏某因避让丁某车辆,与对向行驶的机动车辆发生刮擦。导致魏某的孙子因碰撞被摔离车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魏某及另一乘客受轻伤。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交通事故进行认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而丁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借道通行时,未让本道内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行驶中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自行车、电动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近日,犯罪嫌疑人丁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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