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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非“定金” 一字之差损失10万
2007年05月25日08:38 | 来源: | 作者: 黄刚 胡建鹦 | 编辑: 高斌
“定金”非“订金”,就因为这一字之差,安吉某建筑公司日前损失10万元。
县工商局法规科的工作人员前两天接待了当地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有关合同纠纷的咨询。该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建筑土建工程,于今年3月初与一门窗厂签订价值50万元的购销合同,支付定金10万元,约定对方于2007年4月20日将5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送到建筑工地,建筑工程公司收到货物时即结清货款。但直到4月30日,门窗厂仍未将该批门窗送到建筑工地,致使建筑工程工期延误,建筑工程公司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竣工的责任。购销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建筑工程公司认为,门窗厂未按期提供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法》规定应双倍返还定金,遂要求门窗厂返还20万元。而门窗厂则不予认可,强调当初订立合同以及出具10万元收据时,均写明是“订金”。《合同法》规定“定金”要双倍返还,没规定“订金”也需双倍返还。因此,只将10万元“订金”予以返还。
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查看了建筑工程公司出据的书面合同及收款收据,两份材料上确实都注明为“订金”。建筑工程公司未仔细审核购销合同,对“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未加注意。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建筑公司白白损失了10万元。
据了解,“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给付的数额。
工商工作人员说,有些企业因为法律知识欠缺,被对方在订立合同时设下陷阱,钻了空子。为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经常学习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神,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编后:
10万元的损失对于该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来说,可谓是一笔巨大的损失,而这一切却缘于一字之差,想想实在是让人痛心疾首,后悔到了骨子里,通过这件事提醒广大经营者不要光顾了赚钱,有空也要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利于在做生意时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被一些人钻空子,而上当受骗,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如果作为经营者实在是没有空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在签订合同等必要时刻求助法律界人士,以避免因疏忽和无知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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