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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无权对期房提前收取保费
2007年05月18日08:26 | 来源: | 作者: 程国 程亚琴) | 编辑: 高斌

    按揭购房必须参加保险,保险期限从银行放贷日算起,这似乎成了惯例。近日,家住横山坞的蒋先生拨进《今日安吉》新闻热线,向笔者诉说了一件让他气愤的事。

    “房子明年才拿钥匙,可是保费现在就开始算了。”虽然这钱倒是不多,但蒋先生对银行“按揭购房就要先缴纳保险费”和“期房提前收保费”表示非常不满。缴纳房屋保险本来是互相协商的事,但银行是不交就不贷。没办法只有交了,可是这保费提前就开始计算了。说起在银行的贷款经历,蒋先生特别来气。

    今年4月份,蒋先生在县城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实际交房是在明年的3月份,但在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保险时发现,保险合同期限却是从今年的3月份开始算起。对此蒋先生越想越不能接受,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这样的算法,无论是谁心里都有点不舒服。”蒋先生说。

    采访中笔者发现,不少市民对提前对期房收取保费的行为表示不满。市民顾女士告诉笔者,房子还在施工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提前收取保费实属不合理行为。“不交保费不贷款,期房还要提前收保费,贷款人根本没有发言的权利。”顾女士告诉笔者,当时也表示过不满,但最终只能算了。

    就此市民关心的问题,笔者最近走访了县消费者协会。消协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保险期限和投保条件过度是普遍存在于该行业的问题,在商品房未交付之前,有按揭的期房购买者就已开始支付房贷险保费,而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这段不存在标的物的“空白期”,保险公司并未承担任何实质性的保险责任。

    “事实上,在取得预购住房的产权以前,购房者并没有权利投保。保险公司提前收取保费,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赖贵生认为,保险公司提前对期房收取保费的行为显然不合理,保险合同中该条款对期房运用应妥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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