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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偷着东西也犯法
2007年05月11日08:04 | 来源: | 作者: 胡亮 袁媛 | 编辑: 高斌
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于近日宣判。王某入室盗窃未遂,但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去年2月29日晚,王某准备了一把“一字起”准备找户人家行窃。在其窜至递铺镇步行街时,发现程某家防盗窗角处有螺丝松动,便采用“一字起”将防盗窗撬开,翻窗进入程某家中进行盗窃,并大面积翻动室内物品,最后窃得程某放在卧室桌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此时程某回家,与邻居张某一起将其当场抓获。王某交出项链后,程某表示,该项链只是个工艺品,价值几块钱。
浙江省规定盗窃罪的构罪数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2006年11月27日浙检会(研)[2006]18号《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入户盗窃,虽不构成盗窃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因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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