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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 可获得“双份赔偿金”
2007年04月25日08:50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安劳仲 | 编辑: 高斌
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后,还能拿到工伤赔偿金吗?县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可以的。
县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举例说,2005年11月,安吉某货运服务部的货车司机张某,受用人单位指派驾驶货运部的货车从安吉驶往宁波,途中不慎与杭州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赵某驾驶的货车追尾,发生车祸,造成张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06年7月,张某的亲属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917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2006年11月21日,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依法认定为工伤。2007年张某的亲属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吉某货运服务部支付工伤赔偿。劳动仲裁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列》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用工单位支付丧葬补助、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一次供养亲属抚恤金等3项合计52000元。
据统计,县劳动仲裁部门今年通过“四快”,即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方式,已经处理4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工亡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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