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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根受贿案二审维持刑罚12年
2007年04月04日09:21 | 来源: | 作者: 张力 | 编辑: 高斌
日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荣根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至此,这起具有一定影响的受贿案件尘埃落定,王荣根将面临着长达12年的牢狱生涯。
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荣根在担任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医用设备的过程中,非法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贿赂款计人民币28.5万元,构成受贿罪。鉴于王荣根拒不认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荣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计人民币2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荣根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认为采购是按有关投标规则进行的,没有收到过李某、王某所送的钱款。证明其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存在违法现象,有罪供述有虚假制作现象,得不到客观证据的印证。证人证言也是在逼供、诱供下所作的伪证,而且证人没有到庭作证。原判认定其合法的银行存款为赃款依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荣根及辩护人请求宣告无罪理由不足,不予照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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