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普通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法律成了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防线,但是,过高的打官司成本却成了横亘在大众面前的一道门槛。打不起官司、难打赢官司、赢了官司难执行,当打官司的成本超过承受能力,而结果又得不偿失时,一些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被无形地剥夺。这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也是对社会稳定的一种潜在威胁。如何解决打官司的“入门”问题,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相关部门一直在努力。日前,一项新规定的出台相信会带来一些可喜的变化。
“如果你确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那么不如在4月1日以后去法院起诉,这样打官司可以节省不少诉讼费!”一位业内人士这样建议市民。国务院制定的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这将大大缓解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打不起官司”的难题。 4月2日上午,是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县法院今年受理的第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涉案标的为259000元,按原来的收费标准原告应交纳案件受理费6400元,按新标准只需要交纳5190元,少交了1210元,下降了20%。
六项规定为打官司“减负”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为:一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劳动争议类案件,由原先按诉讼标的的大小,改为每件10元;二是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三是对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四是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五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六是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新《办法》还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等,重新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调整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
“四抓”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新《办法》,县法院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于4月1日前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法院推出阳光诉讼热线,群众咨询法律问题只要拨打114号码百事通,就可以直接连线到县法院,由立案庭专职人员负责阳光诉讼热线的接听和答复,增加透明度。在立案大厅公示新办法交纳范围、交纳标准。并严格按照新《办法》收取各项费用,坚决杜绝曲解办法规定和违规收取诉讼费的现象。同时积极做好与财政部门的衔接与沟通,确保必需的办案经费。 与此同时,县法院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随案发放监督卡,一案一卡,随时接受案件双方当事人监督。制作了诉讼成本征求意见表,分类发放到各机关部门、企业、律师和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掌握反馈意见,了解新《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开展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