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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期间林区严禁野外用火
2007年03月30日07:46 | 来源: | 作者: 常欢 | 编辑: 高斌
清明将至,祭祖、踏青活动频繁,极易引发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前发出禁火令——4月10日前,县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提倡文明祭祀。在禁火期内,所有林区严禁上坟烧纸、烧香、放鞭炮、点蜡烛、炼山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提倡以栽植纪念树、放鲜花、献花篮等方式祭奠,在公墓区域内禁止销售一切迷信用品。
加大巡查力度。清明节期间,各级林业、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要配合乡镇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段、路段、山口实行严管,没收一切火具和蜡烛、纸钱、爆竹等易燃物品,杜绝火种进入林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发现火情发生,及时扑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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