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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霸王条款只能忍气吞声吗
2007年03月15日10:02 | 来源: | 作者: 程国 | 编辑: 高斌

    编者按:“3·15”消费者权益日又来临了,近年来, “霸王条款”越来越多的出现了,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霸王条款”?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许你会觉得有些条款似乎没有侵权,甚至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受到侵害,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霸王条款”的真面目吧!所谓“霸王作风”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二、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四、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五、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家住孝丰镇的祝女士最近闷闷不乐,因为一双新鞋花了钱不算还让她受了一肚子气。“你说气人不气人,新买不到两天就断跟,找店主她说这是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祝女士提起这事就来火,她告诉笔者也没听说特价商品就有“特殊待遇”。

    “店主硬说行业里特价商品出了问题都是不退还的,这听起来不就是霸王条款吗?”祝女士说,找店主理论时,店主指着柜架旁的牌子说这里明摆着“特价商品特价卖,出门概不退还”,出了问题消费者自己承担。“当时也没注意到,但就是特价商品出了质量问题,店主也应该负责,至少该退换商品吧?”祝女士认为商家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与祝女士有同样遭遇的市民大有人在,据笔者走访了解,在生活中不少市民遭遇商家“霸王条款”时显得有点无可奈何。市民何先生告诉笔者,日常生活中让“霸王条款”欺负的人不在少数,大多由于个体力量太弱而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买的没有卖的精,消费者遇到这种事更多的时候也就算了,吃一堑长一智算买个教训,下次留心注意。”何先生说。

    据县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以往市民投诉案例中不少涉及到“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工作人员向笔者解释说;“霸王条款”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霸王条款”年年有,一些“老面孔”也年年见。像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概不负责;《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承担失窃及赔偿责任等等都是“霸王条款”的表现。

    据了解,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那么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就只有无可奈何忍气吞声吗?霸王条款还要“耍横”到几时?请关注下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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