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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低于1.5%劳动条件要保证
2007年03月13日08:24 | 来源: | 作者: 程国 | 编辑: 高斌

  “现在国家对残疾人的照顾和保护更加有力,作为企业更有责任去关心这些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这段时间,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第488号国务院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就业比例不得低于1.5%

    据了解,国务院3月5日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从这些具体的条款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视和关心。”县残联工作人说。

  保证劳动条件 提供劳动保护

    据县残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该条例的出台将为这些身患残疾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比较全面的就业保障,解决了残疾人的就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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