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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登陆”竹乡
2007年02月28日08:28 | 来源: | 作者: 童思源 | 编辑: 高斌

       编者按:随着春节长假的结束,大量的农民工已经陆续返回,带着对新一年的憧憬,很多农民工重新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有些是老职工了,有些则是第一次踏上安吉土地的新成员,在新的一年里,工作的“钱途”如何,工资的保障如何?这些无疑是农民工最关心的话题。在过去的一年里,因为没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签定不规范导致工资难讨的事还时有耳闻。为了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出台,无疑给劳动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我到一家企业去上班,老板一定要我签劳动合同,请问签订劳动合同究竟有什么好处?”昨天,外来民工戴某打电话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咨询。监察大队有关人员解释说,有了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职权利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这段时间,外来民工都陆陆续续回来了,大家对如何签定劳动合同特别关心,这说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了。”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高兴地说。除了关心劳动合同的签定外,今年,一项新规定的出台也引起了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注意,那就是《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为何要备案?

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从每年受理的案件来分析,我县大中型企业劳动用工比较规范,但一些小型企业还存在很多缺陷,采用口头约定、口头协议的方式来用工,这样的话,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部门就很难处理。现在民工已经大量返回,企业在录用新职工时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老职工要续签),职工也应该主动提出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劳动时间、工资待遇等,特别是一些以计件为结算工资对象的企业,更应该明确。

怎样进行备案?

签订合同30天内
终止合同7日内


    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县劳动部门解释说,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大队将适时对企业进行检查,使劳资双方更和谐,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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