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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应该怎么算
2007年02月27日08:40 | 来源: | 作者: 胡亮 谢乔 | 编辑: 高斌
大年初一,在县城肯德基上班的小周就不得不早早放弃愉快的春节假期,连续六天加班加点。虽然很累,虽然不能走亲访友,但让她感到欣慰的是能让顾客在新年里拥有一张张笑脸,还有如今春节7天假期已经过去,自己也拿到比平时多三倍的工钱。肯德基的黄店长告诉笔者:春节期间所有加班员工同样拿三倍工钱。
据悉许多春节期间加了班的人都很关心自己的加班工资究竟怎么算、有多少?尽管许多人都知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获取2至3倍的加班工资,但他们仍然不是很清楚具体怎么算,还有一些在私营企业打工的人们表示,如果老板不给,他们也不敢主动索取。
笔者从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春节7天假期中,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后4天是休息日,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凡在春节前3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加班的,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关系双方对工资有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大型和“成熟”企业的员工一般都能拿到节日加班费,尽管有些人拿到的加班费并不完全符合标准。但相比之下,临时工和私营企业员工最容易成为加班费欠薪的对象。
针对这一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劳动者牺牲了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付出了额外劳动,理应得到更高的回报,他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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