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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擅自解 赔偿损失一万多
2007年02月07日08:35 | 来源: | 作者: 金戈 夏南 | 编辑: 高斌
某公司录用张某为公司管理人员,从事外贸业务联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张某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辞职,终止劳动合同。并在未经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职。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劳动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诉,要求张某赔偿解除合同的经济损失。县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依法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有所准备,安排新人来接替工作,以免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使工作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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