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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远销海内外” 广告“忽悠”受处罚
2007年02月01日09:09 | 来源: | 作者: 齐闽 童华 | 编辑: 高斌

  虚假广告遭“亮剑”

    “王婆卖瓜,自吹自夸。”这句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生意俗语,说明企业推销自己的产品总是往好处说,不忘用语言包装一番,借此做优做大“蛋糕”。殊不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切离不开法律法规这个“游戏规则”。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克星”,自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实施以来,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净化市场环境,堵截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业主来说,是明智之举,是发展之道。

    何为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对造假行为,将施以经济处罚。该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陶某在介绍产品的网页上,夸大其词、忽悠用户、属于典型的发布虚假广告,并且获得一定的利润,工商部门对其处罚,合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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