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们老百姓的一贯认知就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功能必须建立在真正符合并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基础之上,因此杜绝虚假广告的自觉只能诉诸于那些真正为消费者和企业品牌负责的企业,而对于那些只打算赚“昧心钱”的企业而言,只能通过法律的武器震慑和消灭之。事实上只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于业主来说,才是明智之举,才是发展之道。
虚假广告惹上祸 2006年12月19日,县法院向位于工业园区的某竹木公司的业主陶某(化名)送达行政裁定书,对县工商部门申请执行的责令陶某停止虚假广告行为、消除影响以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审查后,认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县工商部门查明,被申请人陶某是个从事竹凉席生产的个体工商户,2002年为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招揽生意,委托我县一家网络技术服务部为其制作了一个地址为:http//www.zj某某.com的企业网页,并在该网页中虚假标注“产品远销各地及出口日本、韩国、东南亚、欧美等地”的内容。2005年12月,陶某重新核定为安吉县某竹木制品厂的企业名称后,又让该网络技术服务部在其网页上增加了新的企业名称。2006年6月12日被工商部门查获。到查获日止,陶某的经营额达1800万元。县工商部门认为,陶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利用国际互联网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工商部门依照法定处罚程序,于2006年7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陶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工商部门就陶某的罚款义务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