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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日期可延至当月10日
2007年01月27日09:40 | 来源: | 作者: 刘元义 卢霞 | 编辑: 高斌
笔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从本月开始,浙江省的车主可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的养路费,如逾期未缴,车辆的养路费滞纳金较之前减少一半,即每逾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的千分之五。
据县公路稽征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这是根据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后,交通部门作出的新规定。全国从2月份开始实行,浙江省从元月开始实行。
《通知》还为整治车辆外挂提供了新依据,明确了养路费由车辆车籍所在地的征稽机构负责征收,规定“对少数已经擅自降低征收标准的地区,要于2007年3月底前予以纠正”。据悉,该举措将有助于我县外挂车辆的进一步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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