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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未“达标” 非法侵入已构成
2007年01月17日08:38 | 来源: | 作者: 胡亮 沈燕 | 编辑: 高斌
去年12月15日下午,家住递铺镇某村的袁某单独一人窜至本村一农户家中,用脚踢开大门进入室内,然后又将房门踢破后进入房间,在房间内大肆翻动,窃得一部手机和一枚金戒指,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去年12月29日晚,贵州籍王某窜至递铺镇一程姓住户家,采用撬窗、翻窗等手段进入程某家中实行盗窃,窃得事主程某放在卧室桌上的一条假金项链,所幸的是被事主当场发现并抓获。
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袁某、王某盗窃财物的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由于他们在入户盗窃时对户内财物进行了破坏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致使房门破损、房内东西凌乱不堪。根据相关规定,袁某的行为可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翻窗手段入户盗窃,虽然盗窃数额达不到盗窃罪标准,但根据有关规定: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虽不构成盗窃罪,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县有关部门据此依法对王某批准逮捕。
据悉,这是我县第一例和第二例对入户盗窃虽不构成盗窃罪但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的案件。今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袁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1月11日,王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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