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谢绝自带酒水”:市民有话说》一文刊登后,很多读者纷纷来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虽然谢绝自带酒水在餐饮界几乎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但这种做法在法律角度上是不是站得住脚,很多读者都有疑惑。为此,笔者特意就这一话题咨询了县消协和相关律师。 据县消协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县消协在2005年曾经受理过两起消费者投诉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事件,县消协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理。2006年还没有消费者就此事投诉。 关于“酒店谢绝自带酒水”一事,县消协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有投诉一定查处,因为中消协建议:如果酒店强制“谢绝”,消协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干预。因为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而昌硕律师事务所的王义律师则认为:消费者有权选择到哪家酒店就餐,有选择消费的权利。当然,选择喝什么酒也是消费者自己的权利。酒店应该提供更多品种的酒供消费者选择,而不应该仅售几种酒水,这样有强迫消费的嫌疑,消费者有权拒绝。另外,酒店在向消费者提供菜单的同时,也应该向消费者提供一份酒水名单,以供消费者选择,尊重消费者的咨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