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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不能“狮子大开口”
2007年01月09日08:31 | 来源: | 作者: 黄刚 | 编辑: 高斌

    编者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广大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因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而主动进行索赔的现象在当前的消费领域中越来越普遍。但同时,由于消费者在索赔时“狮子大开口”,提出的索赔要求明显过高,致使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事例也非常多。那么,消费者如何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家住孝丰镇的王先生来到县消保委投诉,称其新买的一款手机是“水货”,遂向经营者提出“退一赔十”的索赔要求,但经营者根据《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不予接受,而王先生又不肯让步,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据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连日来,该委连续遇到几起因消费者索赔要求明显过高,而导致当事人双方陷入调解僵局的消费投诉。

    县消委的工作人员介绍说,遇有赔偿纠纷,消费者在索赔时不仅要做到理直气壮,而且要有理有节。

    据了解,目前消费过程中消费侵权行为赔偿的类型大致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经营者过失的侵权行为赔偿。依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消费者损失多少,经营者就应赔偿多少;第二种是经营者故意侵权行为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一”;第三种是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失的赔偿。依据《浙江省实施<消法 designtimesp=6267>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精神赔偿的内容有四项:一是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二是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三是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四是给消费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的额度为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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