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位赵先生遇见了麻烦事,他在我县某房产公司订了一套房子,当时他付了一万元的订金,并且写好了协议,但他在规定时间去交款时,房子却被对方高价卖掉了。房产公司说仅能退回他原来的订金,这让赵先生很气愤。 笔者询问赵先生协议上写的什么,赵先生这才认真看了下协议,上面明明白白写着:作为买方,付出订金后如果违约,卖方可依法没收订金。如果卖方违约,卖方则只需退回订金。 笔者随即咨询了法律界人士。他们提醒市民,在商品房买卖中,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一般买房,最常见的就是买方预付定金,这种定金叫作“立约定金”,作用相当于担保。法律上对于这种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但如果卖方违约,则要如数返还定金,并且向买方支付同等数额的钱款(相当于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写的是“订金”,则会出现像赵先生的这种情况,卖方则只需退回“订金”。因为大家通常所说的“订金”,相当于订单,通常用在服务合同和承揽合同(如预订包厢)当中使用,它的惩罚性仅仅对交付一方适用。也就是说,如果交付方违约了,订金没收,收受方违约的,仅原价返还订金给交付方。 虽然读音相同,但“定金”和“订金”的差别非常大,市民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多留心,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更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