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爱安吉APP
您当前的位置: 安吉新闻网>>新闻中心>>安吉社会新闻
“订金”不同于“定金”
2007年01月08日08:39 | 来源: | 作者: 胡亮 | 编辑: 高斌

  近期,一位赵先生遇见了麻烦事,他在我县某房产公司订了一套房子,当时他付了一万元的订金,并且写好了协议,但他在规定时间去交款时,房子却被对方高价卖掉了。房产公司说仅能退回他原来的订金,这让赵先生很气愤。

   笔者询问赵先生协议上写的什么,赵先生这才认真看了下协议,上面明明白白写着:作为买方,付出订金后如果违约,卖方可依法没收订金。如果卖方违约,卖方则只需退回订金。

   笔者随即咨询了法律界人士。他们提醒市民,在商品房买卖中,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一般买房,最常见的就是买方预付定金,这种定金叫作“立约定金”,作用相当于担保。法律上对于这种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但如果卖方违约,则要如数返还定金,并且向买方支付同等数额的钱款(相当于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写的是“订金”,则会出现像赵先生的这种情况,卖方则只需退回“订金”。因为大家通常所说的“订金”,相当于订单,通常用在服务合同和承揽合同(如预订包厢)当中使用,它的惩罚性仅仅对交付一方适用。也就是说,如果交付方违约了,订金没收,收受方违约的,仅原价返还订金给交付方。

   虽然读音相同,但“定金”和“订金”的差别非常大,市民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多留心,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更要慎重。

  链接失效

糟糕!链接失效了。

建议您:

  • 稍后刷新本页
  • 等待片刻,本页自动带您前往首页
  • 安吉新闻网是由中共安吉县委宣传部主管,安吉新闻集团主办,安吉文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 浙新办[2004]28号 | 浙ICP备05010853号
    本网电话/0572-5687133 | 智慧安吉APP热线/0572-5680008 | 新闻热线/0572-5223000 | 邮箱/ajnews@163.com |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祥和路178号9楼
    中国安吉网政务新闻视窗APP)法律顾问: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