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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洞房 先入牢房
2006年12月22日08:30 | 来源: | 作者: 石巷 宋丽燕 | 编辑: 高斌
近日,以强奸罪被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籍男子朱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7月30日,朱某经姐姐介绍认识了徐某,徐某表示愿意进一步和朱某交往。为了培养感情,朱某将徐某从永康带到安吉游玩。哪料2006年8月3日、4日、5日连续三个晚上,朱某趁徐某熟睡之际,在我县天荒坪镇其租房内对徐某实施了强奸。后徐某的姨夫知道此事,与朱某发生搓打,随后报了案。
谈恋爱是自由的,但是不能乱来,否则未进洞房,先入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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